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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生误诊及擅自用药,导致患者病情加重,医院被判侵权赔偿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6-05-31 11:41)    点击:599
     刘某兵于2010年10月10日-28日因“头晕伴行走不稳、言语不清并逐渐加重一月半”前往被告处住院治疗。被告初期诊断为小脑炎,后诊断是病毒性脑炎,而病情一直没有好转。

      

      案件描述

     患者就医,不料医生误诊且未经患者本人同意擅自用药,导致患者病情加重,属于侵害患者知情权和对治疗方案的选择权的行为,对此医院应当赔偿患者。

     【案情简介】
      刘某兵于2010年10月10日-28日因“头晕伴行走不稳、言语不清并逐渐加重一月半”前往被告处住院治疗。被告初期诊断为小脑炎,后诊断是病毒性脑炎,而病情一直没有好转。同年11月24日被告建议打甲强龙治疗来冲击一下,但并未将不利后果告知我们,用药后刘某兵的病情不好反而加重。同年12月22日才确诊刘某兵为隐球菌性脑膜脑炎。被告将新型隐球菌性脑炎误诊为“小脑炎”、“病毒性脑炎”,耽误了刘某兵的最佳诊疗时间,致使刘某兵的病情恶化,最终导致刘某兵因新型隐球菌性脑膜脑炎而长期昏迷;被告在诊疗活动中没有严格按照《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书写病历,并且长期医嘱、临时医嘱、护理记录及费用清单中记载的用药情况存在多处不一致,由此可见被告在药品使用及病历管理中的混乱。因此,刘某兵的昏迷与被告的诊疗行为之间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被告应为自己的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现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给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0元、医疗费260005元、护理费155100元、交通费2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000元、营养费100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186000元、误工费61000元、丧葬费27842元、死亡赔偿金574620元,合计1431567元。


     【被告观点】

     被告医院辩称,对于患者刘某兵,我院遵循临床医学思维,诊疗行为符合医疗规范;隐球菌中枢神经系统感染类型为脑膜炎,以小脑炎症状、体征为临床表现发病的隐球菌性脑膜炎病例,国内外临床医学至今未见报道。本例患者起病时及治疗前期持续表现为小脑损害,而非脑膜刺激症状和体征;多次隐球菌检查结果均为阴性,头颅MRI检查和增强未见异常和脑膜强化,患者病情及辅助检查均不支持隐球菌性脑膜炎的诊断。而且由于隐球菌中枢神经系统感染针对性治疗的抗真菌药物毒副作用大,临床上不采取试验性治疗。综上,患者临床表现与病变不符,检测结果阴性,发病前期我院所作诊断、采取治疗措施符合目前临床医学诊疗原则。患者病情变化在于自身罹患疾病的特异性、难治性,与我院诊疗行为之间无因果关系,并据此请求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律师分析】

        潘光宗律师分析后认为:刘某兵到被告处就诊,双方形成医疗服务合同关系,被告应为刘某兵提供及时、安全、高效的医疗服务。被告医院在刘某兵入院后通过多项检查,一直不断寻找刘某兵的病因,但治疗过程中,在刘某兵没有明确诊断为结核性脑膜脑炎的情况下,对刘某兵进行抗结核治疗,并使用了副作用较大的甲强龙进行冲击治疗,在患者走路不稳症状及语言含糊症状较前加重后仍未及时停用该药物,被告用药失当的行为明显违反了医院所应具备的为患者采取恰当的治疗措施、竭尽自身所能救治患者的基本义务,故其医疗行为具有一定的过错。虽然在患者病因不明、病症无法确诊情况下,医方不能拒绝治疗,但可以适当地对症治疗,应尽可能采取保守的治疗方法和手段,以不伤害或最小程度影响患者本身的免疫系统功能或有关器官功能为原则,应多观察,多做查找病因的基础查验工作,而非进行过多的实验性治疗,甚至使用副作用较大的药物,由此导致患者病情加重或次生疾病发生。同时,被告存在在诊疗过程中存在与原告沟通不足,如该患者有糖尿病史,在不得不使用糖皮质激素时应该将可能发生的副作用及潜在危险向病患家属反复交代,并取得本人或直系家属的书面同意,以求患方对医方所作的相应实验性治疗行为予以理解和接受。本案中,尽管上诉人在刘某兵入院后通过多项检查,在患者没有确诊为结核性脑膜脑炎情况下,即对其进行抗结核的实验性治疗,并使用了副作用较大的甲强龙,且在患者走路不稳和语言含糊症状较前加重后,仍未及时停用该药物,不尽妥当。医方使用甲强龙这种副作用大,特别是对患者免疫力有抑制作用、感染易感性增高的药物,或其它类似治疗手段时,应多与患方沟通,最好是征得其同意后再使用,充分尊重患方对自己病情的知情权及对相应治疗手段的选择权。本案中,无据证明医方做了上述工作,而且从最后的治疗效果看,患者经过上诉人的治疗,病情明显恶化,这固然主要是患者原有疾病的自然转归所致,但亦无法排除上诉人医疗行为的参与因素。


【法院裁判】
      法院审理后,采纳了本律师的观点,在衡量医院的过错与患者自身体质的原因力比例大小,并结合相关的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予以综合考虑,确定被告对刘某兵的损害应承担50%的过错责任,被告按50%的比例赔偿刘某兵因此所造成的损失判决被告医院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80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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